中心提示:近来,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分信息,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中环路店因生产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被上海市普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2万元。……(国际食物网-)
近来,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分信息,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中环路店因生产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被上海市普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2万元。
行政处分决定书显现,上海市普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的食物的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中环路店,在上海市普陀区线运营大型超市。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起在上述地址上架出售均健加州鲈麻辣酸菜(净含量361克/盒)。该产品为预包装食物,产品外包装背部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5月5日,标签上写了三个独立包装产品的相关信息,分别是(1)均健加州鲈鱼片,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处,保质期12个月;(2)麻辣调味酱,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处,保质期12个月;(3)老坛酸菜(盐水渍芥菜),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处,保质期线个月。上述预包装食物里边有5个独立包装的产品:分别是(1)均健加州鲈鱼片,独立包装上无生产日期;(2)麻辣调味酱,独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2月25日;(3)老坛酸菜(盐水渍芥菜),独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3月11日;(4)冻干蔬菜包,独立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且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相关信息;(5)辣爽油包,独立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且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相关信息。该产品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示冻干蔬菜包、辣爽油包的产品信息,且产品内单件食物生产日期早于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不符合《GB7718-201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4.1.7.2的规则,构成了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的食物的行为。
经查,该产品系当事人总部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从广州顺德均健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并由总部库房向当事人门店送货。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下架这款产品,出售数量2盒,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26元,违法所得10.62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5日进货双汇极菲牛排(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7日)一箱(30盒),进货价21.4元/盒(含税)。上述产品保质期8个月,2021年11月29日上述产品已超保质期,当日售出6盒,出售价24.8元/盒(含税),无库存剩下。当事人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货值金额148.8元,违法所得18.05元。
当事人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的食物以及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制止生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十)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
其间,关于当事人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的食物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均健加州鲈麻辣酸菜时,查验了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对产品外包装完好性进行了查看,记录了产品入库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责任。根据产品实物图片,外包装标签信息完好并标示生产日期,在不对该产品拆包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包装内独立包装产品的标示信息的完好性,无法发现独立包装产品与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有充沛根据证明其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且涉案批次的产品在出售时内部独立包装产品仍在保质期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则,上海市普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分。
此外,关于当事人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活跃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产品现已出售且货值金额较小,未形成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受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则,上海市普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分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圆伍分;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